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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钓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遇巡逻队弃鱼而逃 后在警方震慑与规劝下投案自首

2022-09-22 发布于 繁昌信息网
途虎

封面新闻记者伍勇素材来源泸州公安

钓鱼本是件惬意的休闲活动,但如果选错时间和地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就需自己承担。5月28日,四川泸州警方通报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例,嫌疑人马某因在明令禁捕流域进行非法捕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27日11时10分许,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特兴派出所护渔巡逻队巡逻途中,于特兴街道桐兴村长江与龙溪河交汇处,发现一名违规垂钓人员,该钓鱼人看到警察后慌忙逃窜。民警立即对岸边进行检查以及核实垂钓人员身份,现场发现一个黑色口袋里由白色布料包裹着一条鱼,因该鱼较为罕见,经联系泸州市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为达氏鲟鱼,又名长江鲟鱼,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随后,巡逻队员小心翼翼把鱼带回派出所,放入水盆,借来充氧机,这条达氏鲟鱼很快游动起来,经赶来的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鉴定和体量,该达氏鲟鱼长达45厘米,健康情况良好,符合放生条件。当日13时许,特兴派出所护渔巡逻队员在长江边将这条长江鲟放生。

与此同时,另一组办案民警经线索摸排,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在警方的强大震慑和电话规劝下,嫌疑人马某于5月27日17时许投案自首。经查,自以为雨大路滑,警察不会巡查的马某,当日携带爆炸鱼竿到明令禁捕流域进行非法捕鱼,其对自己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马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长江流域实行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十年禁捕是一年四季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春季禁渔(禁钓期),是长江十年禁捕的特别保护期。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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